案例:近日,某县着力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其下辖的一个乡镇凭借特色避暑小镇的夜市吸引了众多游客。每当夜幕降临,小镇道路上游人如织,热闹非凡。该乡镇一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便利店店主老林,见到夜市生意兴旺,便租用了一个摊位,将自家店铺的卷烟拿到夜市进行销售。后经查实,该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老林受到相应处罚。
分析:《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因此,把店里的卷烟拿到夜市去卖,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广大零售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在夜市等非核定经营地址销售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