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年09月26日) 来源:皖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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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祥玉:
  你与陈元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2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陈元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马祥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皖西农产品批发大市场C3#楼106、206、306铺(不动产权证号:0017520号)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1031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新桥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六新桥评报字(2024)第2451号评估报告。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复估申请,未提交或逾期提交则视为你无异议,送达期限届满后本案将进入拍卖程序。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