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6月6日《皖西日报》第11684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邮政快递:9859495058167
寄件人:方嘉政 0000512
邮政快递:9859580617623
寄件人:侯功城 0000513
邮政快递:9859553144816
9859553144817
寄件人:侯功城 0000514
邮政快递:9859553144923
9859553144921
寄件人:侯功城 0000515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