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6月6日《皖西日报》第11684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33865042369449
寄件人:何明 00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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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朱青松 0000268
邮政快递单号:9859495725996
寄件人:候功城 0000273
邮政快递单号:9859495713024
寄件人:候功城 0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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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李 0000145
韵达快递单号:463531561651892
寄件人:方新飞 0000141
韵达快递单号:433863021297773
寄件人:张丽 00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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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张伟 0000326
邮政快递单号:9859850060537、
9859850060613
寄件人:候功城 0000274
申通快递单号:773285956808597、
773285969537806
寄件人:林晓喜 0000275
圆通快递单号:YT8972700612542、
YT2519044823375
寄件人:李秀梅 0000101
顺丰快递单号:SF1442309126267
寄件人:尹* 0000022
申通快递单号:777218017719909、
777218017718760、777218014051508、
777218018304771
寄件人:罗雯馨 0000102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564-363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