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6月6日《皖西日报》第11684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申通快递单号773287280545396
寄件人:吴茜 0001078
圆通快递单号:YT8973017846918
寄件人:林荣疼 0001133
韵达快递单号:433889078401631
寄件人:姚科财 0001171
韵达快递单号:433896972913507
寄件人:钱*河 0001137
申通快递单号:772026948194795
寄件人:君* 0001172
申通快递单号:773287274221047
寄件人:詹栋梁 0001139
申通快递单号:772027164536569
寄件人:吴庆源 0001107
申通快递单号:773287280926948
寄件人:吴茜 0001138
申通快递单号:773288077990435
寄件人:林坤森 0001176
圆通快递单号YT1210453730276
寄件人:袁仕锋 0001150
韵达快递单号433880694194772
寄件人:王慧 0001148
韵达快递单号312372018025127
寄件人:张杰 0001154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