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6月6日《皖西日报》第11684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63531755094014
寄件人:方新飞 0000627
韵达快递单号433864999195591
寄件:人林楚楚 0000626
申通快递单号777215724449144
寄件人:方晓琴 0000635
韵达快递单号433889274830969
寄件人:二姐 0000633
极速快递单号JT5274308322944
寄件人:陆飞音 0000634
韵达快递单号433889274830969
寄件人:赵娜 0000636
申通快递单号773288195829042
寄件人:孙洁琳 0000591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