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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金烟专公〔2024〕第22号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9月7日《皖西日报》第11763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63716775692813 寄件人邮云 0000728 圆通快递单号YT8989966440811 寄件人刘富 0000752 中通快递单号78434893477730 寄件人方琳洁 0000753 韵达快递单号463722410534037 寄件人吴运丹 0000754 申通快递单号773301002559335 寄件人赵鑫 0000755 圆通快递单号YT8990373598606 寄件人邮云 0000757 圆通快递单号YT8990368119579 寄件人李圆满 0000756 申通快递单号772029713194181 寄件人王* 0000857 圆通快递单号YT8991292790063 寄件人王总成 0000758 申通快递单号773302255559422 寄件人刘霞 0000759 圆通快递单号YT8992976878448、 YT8992976877586 寄件人张桂花 0000730 圆通快递单号YT8993185531281 寄件人李晓燕 0000732 圆通快递单号YT8994479513453 寄件人林晓东 0000062 圆通快递单号YT2525658522304 寄件人周红 0000781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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