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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金烟专公〔2024〕第10号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3月6日《皖西日报》第11610期第四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圆通快递单号YT2514396893014
寄件人小唐        0000497
圆通快递单号YT744642294530
寄件人金彩儿       0000498
圆通快递单号YT7446505540087、
YT7446503665821、YT7446506640306
寄件人金彩儿       0000499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