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3 版:公告·专栏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关于《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5日在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来源:皖西日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延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层次较清晰、内容较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将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是在权利义务方面。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相应权利等意见,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城市绿化环境权利”的内容。
  二是在投诉举报处理方面。采纳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明确投诉举报的处理期限、具体流程、结果反馈等意见,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是在规划编制方面。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参加单位应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在绿化建设方面。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绿化建设应当体现六安特色,均衡配置各类植物等意见,在第十条第二款增加“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等内容。采纳组成人员意见,将第十四条中竣工资料报送期限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具备开放式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五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列席代表提出的,部分违法行为无法实施恢复原状的意见,在第二十八条的“恢复原状”后增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内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修改稿还有部分文字性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综合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法制委员会认为,《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充分吸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表决稿符合六安实际,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