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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5年6月12日在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延友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5年07月23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过程
  2024年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47条。一审后,法工委通过发布公告、发送征求意见函、召开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了市直单位、县区、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部分街道社区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共收集到建议143条。2024年12月,根据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轮修改,并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2025年3月,赴山东省日照市考察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立法经验。3月下旬,会同市城管局、市司法局,部分立法专家顾问在第一轮修改稿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轮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初稿)》报省人大法工委进行前期审查。4月下旬,在省人大法工委和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轮修改完善,并同步召开了《条例(草案)》新设定行政处罚专项论证会。5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二、修改内容
  (一)优化体例结构,整合充实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垃圾治理是个系统工程,既有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也有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需要政府、社会、公众三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鉴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际,建议对章节内容进行调整或删减。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应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关键环节,原《草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章节下只有两款条文,且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内容重复。按照“小快灵”立法要求,整合了《条例(草案)》中逻辑关系密切的条款、删除了部分原则性、宏观性或者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将《条例(草案)》由32条精简为26条,不再划分章节。
  同时,结合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际,对原《草案》“规划与建设”章节下内容充实整合,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并要求对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针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存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客观实际,增加一款,规定“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改造的,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
  (二)理顺管理体制,厘清部门职责
  1.关于政府职责。有组成人员提出,政府职责表述应当明确直接,便于理解,删去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责。据此,修改稿根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职责的差异,对政府职责表述进行了调整,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同时,结合六安改革实际,删除了开发区的相关职责。(修改稿第三条)
  2.关于部门职责。组成人员对部门职责提出了较多的修改意见,认为部门职责罗列过于庞杂,职责不明确,建议完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理顺管理机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生活垃圾分类需要覆盖全市城乡,但城乡在生活垃圾的种类、处理模式等方面又有不同,考虑到市、县(区)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的不同,不宜作统一规定。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结合我市城区和农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对城市和农村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作出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同时,结合县(区)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的实际,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如发改、教育、商务等相关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已有明确界定的部门职责,不再作具体规定。(修改稿第四条)
  3.关于宣传教育。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涉及老百姓生活习惯的改变,其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垃圾分类关键在于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责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的力量,据此,调整整合原稿第七条、第八条有关内容,并对宣传教育作出具体规定。(修改稿第五条)
  (三)坚持问题导向,增设相应制度
  1.针对组成人员提出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见,增加“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的规定。(修改稿第七条)
  2.针对立法专家顾问提出的生活垃圾堆积容易滋生细菌,造成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需及时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意见,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职责中增加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的规定,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保持正常运作,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针对组成人员提出的生活垃圾分类要相互监督、共同推进,形成闭环管理的意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不同环节,增加一条,对个人投放、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情形分别作出先分拣、后拒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要求,强化全链条分类管控。(修改稿第十九条)
  4.针对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增加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刚性约束推动有关单位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等意见,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在召开新设行政处罚论证会后,对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实行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丢撒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擅自停业歇业等五项违法行为,对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未按照标准处理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擅自停业歇业等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设置相应处罚条款。(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有部分文字性修改和序号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