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24年9月19日在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延友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5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62条。一审后,法工委通过发布公告、发送征求意见函、召开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了市直单位、县区、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部分特许经营企业等方面的修改建议,共收集到建议137条。2024年6月,法工委会同市住建局,根据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轮修改,形成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轮修改稿)》,并同步再次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直单位、县区、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意见,再次收集到意见建议30条。结合意见建议,7月底,法工委会同市住建局,赴四川省遂宁市、陕西省渭南市考察学习海绵城市立法经验。8月上旬,法工委再次会同市住建局、司法局,部分立法专家顾问在第一轮修改稿的基础上,对草案再次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第二轮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8月中旬,结合省人大法工委反馈意见,我们对草案进行了第三轮修改。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9月14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维护合法性、论证合理性、统筹逻辑性、强调精炼性、着力准确性,以问题为导向,合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建议,突出操作性、实用性、特色性。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依据逻辑关系,优化体例结构,整合充实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体现“规划建设管理”内容;有专家顾问提出,第二章“规划管控”章节内容较为单薄,且与第三章“建设管理”章节内容存在重合;有少数部门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运维经费需要进一步明确,少数专业术语晦涩难懂。 据此,依据逻辑关系,将第二章与第三章合并为“规划建设”,第四章“运营维护”改为第三章“维护管理”;修改第二条为“适用于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对应章节名称。整合规划编制的相关内容(将草案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一条内容合并为修改稿第八条),调整设计批复环节的相关逻辑(将草案第十五、十六条重新梳理为修改稿第十一条);删除部分过于详细、不宜由地方性法规确定的内容(草案第十、第十三、第十四条);删除部分已有上位法规定或者应当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的内容(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充实第六条,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及责任主体,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实第十三条,规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复或者备案环节核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充实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与单位予以落实。在附则中增加“海绵城市设施”“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名词解释;调整“海绵城市”定义至附则中。 整合充实后,“规划建设”章节从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建设要求、豁免清单、设计、招标、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作出规定,源头把控、过程管控,逻辑更为严谨。 二、理顺管理体制,厘清部门职责,确定运维单位 1.关于适用范围。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由“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为“城市规划区”,我们研究认为,海绵城市发展经历了试点、示范阶段,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积累了可行性经验。为巩固成效,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财政部2021年印发《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住建部202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突出全域谋划,坚持系统施策。我市海绵城市申报材料,也是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交的,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上位文件精神。 2.关于政府职责。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议不对乡镇街道赋责,删去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责。据此,修改稿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删除了开发区的相关职责,并根据实际需要将乡镇街道职责修改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修改稿第四条) 3.关于部门职责。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进一步明确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详细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不再具体罗列。修改后的部门职责表述更加精准。(修改稿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 4.关于运维单位。组成人员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确定提出了较多的修改意见,认为原条文逻辑不清晰、存在漏洞,建议分类明确运行维护单位。据此,修改稿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并且规定“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增设相应制度 1.针对组成人员提出老城区、老旧小区如何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增设相应制度,进一步明确“老城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体治理等城市更新项目,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污水治理为重点,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同步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修改稿第十条) 2.针对组成人员提出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后,建设单位会据此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以及个别县提出应当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意见,我们认为对于因受地质条件、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项目建立豁免清单,符合客观实际。对于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同时为增强豁免清单的规范性,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修改稿第十二条) 3.吸收组成人员提出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要形成闭环管理的意见,增加监督考核的内容,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修改稿第十九条) 4.采纳组成人员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增加数字技术、信息化建设等意见,增加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绵城市监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修改稿第二十条) 5.根据组成人员、部分县区提出应当增加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性规定的意见,增加了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易堵塞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等四项禁止性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6.参考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条款过于单薄,应当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意见,修改稿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同时也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性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此外,草案还有部分文字性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