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 版:公 告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关于《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5月21日在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袁绪汉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方法、路径和实施效果做出了明确部署。2023年6月,我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三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示范申报要求和《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的函》,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条例》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认真研究住建部、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完成《条例》初稿起草。二是咨询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对《条例》初稿进行充分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意见。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市住建局官网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未收集到反馈意见。2023年12月10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海绵城市立法专家顾问论证会,共征集到反馈意见17条,其中采纳1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条。2024年1月至3月,市住建局和市司法局先后4次发函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共征集到反馈意见22条,经会商研究,采纳10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9条。2月8日,市住建局将《条例》提交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29日,市政府组织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共征集到反馈意见6条,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5条。4月7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合法性审查报告,并对照合法性审查报告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4月12日,《条例》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27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以下六点内容:一是立法目的。《条例》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二是适用范围与定义。《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三是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四是政府职责。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五是部门职责。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六是支持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科普宣传。
  (二)规划管控。主要明确以下四点内容:一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标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二是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市、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和指标、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和确定技术路线。三是规划落实与衔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四是规划管控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中体现。
  (三)建设管理。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的责任。主要明确以下十点内容:一是建设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设中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三是建设类型。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同步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城市新建区域应当进行海绵城市规划全过程管控,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四是建设职责。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要求。五是设计要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六是设计管理。相关部门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七是施工职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八是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九是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其他工程建设验收资料同步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十是移交使用。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
  (四)运营维护。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运维要求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明确以下三点内容:一是运维主体。海绵城市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或运营维护责任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其中运营维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二是运维职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等工作职责。三是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需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惩处进行规定。主要明确以下三点内容:一是行政责任。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是违规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三是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明确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