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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金烟专公〔2024〕第12号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4月8日《皖西日报》第11636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63421629350411寄件人陈庆威                  0000521
申通快递单号772025217674781寄件人陈坤杰                  0000522
韵达快递单号312309476462162寄件人李健                  0000523
神兵物流单号1152521寄件人余宗泽 0000417
京东快递单号JDX024686250394寄件人大王                  0000538
韵达快递单号433789275596127寄件人孙拾                  0000606
韵达快递单号433789296075027寄件人洪明                  0000611
韵达快递单号312309476462162寄件人陈建业                  0000607
振兴物流单号910355290 寄件人无名                     0000609
韵达快递单号428119604277297寄件人贺管家                  0000612
极速速递单号JS306886309726寄件人陈小于                  0000615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