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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金烟专公〔2023〕第19号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3年10月07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3年8月2日《皖西日报》第11435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33316740345764 寄件人:李广文 0000229 韵达快递单号433331806002952 寄件人:林海雪 0000232 圆通快递单号YT402383307299 寄件人:李林 0000233 圆通快递单号YT2501706215064 寄件人:朱立华 0000234 圆通快递单号YT7402998492326 寄件人:雷海鹏 0000235 韵达快递单号433340199797956 寄件人:马自达 0000237 韵达快递单号312223579065172 寄件人:王文辉 0000238 韵达快递单号463030795315248、 463030795329021、463030795284001 寄件人:林玲 0000362 韵达快递单号433351769016823 寄件人:刘燕丽 0000361 韵达快递单号433351219416469 寄件人:林* 0000240 申通快递单号773234167056552、 773234167056527 寄件人:李隆鑫 0000239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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