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 版:广 告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金寨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金烟专公〔2023〕第19号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10月07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3年8月2日《皖西日报》第11435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33316740345764
寄件人:李广文         0000229
韵达快递单号433331806002952
寄件人:林海雪         0000232
圆通快递单号YT402383307299
寄件人:李林          0000233
圆通快递单号YT2501706215064
寄件人:朱立华         0000234
 圆通快递单号YT7402998492326
寄件人:雷海鹏         0000235
韵达快递单号433340199797956
寄件人:马自达         0000237
韵达快递单号312223579065172
寄件人:王文辉         0000238
韵达快递单号463030795315248、
463030795329021、463030795284001
寄件人:林玲          0000362
韵达快递单号433351769016823
寄件人:刘燕丽         0000361
韵达快递单号433351219416469
寄件人:林*           0000240
申通快递单号773234167056552、
773234167056527
寄件人:李隆鑫         0000239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