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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理应赔偿公益筹款不能抵扣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来源:皖西日报

  本报讯(何流 记者 储勇)程某驾驶无号牌变型拖拉机不慎冲出路外坠入落差30米左右的山沟,造成车辆乘坐人方某某严重受伤。交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但庭审中程某却向法院提出,应在其赔偿款中扣除方某某通过“水滴筹”募集的款项。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对程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庭审中,程某对该起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没有异议,但认为方某某通过“水滴筹”募集的款项应冲抵被告应付的赔偿义务。方某某对自己实际收到筹款10万余元表示认可,但认为该款系其女儿发布筹集,并已全部用于抢救治疗,不应在程某的赔款中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程某主张的“水滴筹”款项的归属及性质问题,首先,该筹款活动无论是谁发起,其目的在于聚集社会力量来挽救方某某的生命,帮助其走出困境,筹款者的捐赠也是出于对方某某的同情、怜悯,而非出于对被告程某所负债务的帮助;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程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的捐赠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因此对程某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水滴筹捐赠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