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来源:皖西日报
案例:个体工商户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开展卷烟销售活动。当地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李某的店铺内陈列有卷烟,且李某无法出示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李某在处罚结束后,若想合法经营卷烟,必须先行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材料,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