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醉汉 车主成共犯
皖西日报
作者:金婷婷 储勇
新闻 时间:2024年07月10日 来源:皖西日报
本报讯(金婷婷 记者 储勇)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醉酒人驾驶,车主是否要担责?前不久,金寨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醉酒驾车者李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借车者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李某相约吃饭饮酒,饭后李某提出要试驾张某新买的车辆。张某在明知李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交由李某驾驶。后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一道路交叉口时,被另一车辆追尾,车主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被告人李某、张某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而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李某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李某均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明知他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者,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还将车辆交予李某驾驶,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与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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