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5 版:霍山新闻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霍山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来源:皖西日报

  霍山讯(桂斌)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获刑,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四十二万余元,其中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从犯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八千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两年不等刑期、两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雇佣工人在该县一旧厂房拆解废铅板,并进行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共计267.21546万元。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资金、炼铅原材料工具、劳务等帮助,并在案发后帮助转移、处置涉案赃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