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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相关政策解读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来源:皖西日报
1、残疾人证如何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证注销,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注销的残疾人证由原发证残联收回。注销残疾人证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持证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二)精神残疾人及为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三)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内容不符的,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批准残联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五)其它情形需要注销的。 2、动态核查和责任追究规定: 残疾人证的核发、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建立残疾人证动态审核和责任追查机制,受理实名举报,严格实行责任倒查,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人责任。明确残联经办人、残疾评定医师和申请人的责任追究。 3、对残联办证人员: 向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发放残疾人证的,或违规收取费用的,或违反程序发放残疾人证的,或不按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残疾评定人员: 违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评定的,或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评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领人: 在申领、评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后,仍然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领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不予评定。阻碍残疾评定人员依法执业或办证人员工作,侮辱、侵犯评定人员或办证人员人身自由、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残疾人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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