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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梢尾随执法巡查车辆

两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一审宣判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来源:皖西日报

  本报讯(吴剑 记者 储著坤)8月3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赵以飞、赵冬冬非法采矿罪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以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冬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赵长海(已判刑)、赵以喜(已判刑)、赵以根(已判刑)、赵以飞、赵冬冬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淠河大坝禁采区采砂,销售河砂量达2870吨,涉案河砂价值129150元。其中,赵以飞、赵冬冬接受赵长海等人领导、管理、指挥,使用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分别在彭塔乡人民政府、彭塔派出所附近盯梢、尾随执法巡查车辆,为赵长海等人实施犯罪放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以飞、赵冬冬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禁采区采砂,仍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赵以飞、赵冬冬及赵长海等人在该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赵长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赵以飞、赵冬冬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霍邱县委宣传部等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参加旁听并见证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