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多年,原在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能否获得补偿?近日,金寨县法院依法判决:农转非者只可分得土地补偿费但无权分得安置补助费。
楚女士从小随母在农村承包了土地,生活十八年。2006年转为城镇户口,脱离农村组成了家庭。2015年其原在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因要求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遭拒而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土地承包政策是国家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告户口迁出前,依法承包了土地,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具备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虽转为城镇户口,却未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故不宜认定其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仍享有相应权益。但其只能分得土地补偿费却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因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剥夺时,权利人有权就其损失获得补偿;而安置补助费是国家为安置农业人口而给予的补助,应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补助费。原告户口已于2006年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