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枪打鸟不幸击死行人出借者与借枪者双获刑

  霍邱讯(周锐)因枪支弹药具有高杀伤力及危险性,我国对其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然而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持有枪支,并用于打鸟等。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用气枪打鸟而误伤行人,出借气枪者和借枪者双双获刑的刑事案件。

  2016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购得“秃鹰”气枪一支及子弹200余发带回霍邱县家中,平时在自家附近打鸟。2016年6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称其家养猪场内有鸟雀吃猪饲料,到邓某家中向邓借枪打鸟,邓某将气枪及约30发子弹借给周某。次日16时许,周某在自家养猪场附近用气枪打鸟,子弹打到自家门前水泥路地面反弹将路过的被害人温某击中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日周某报案并称拟到派出所投案,派出所民警在途中将其带到派出所,后其如实供述了用气枪打鸟致温某死亡的相关事实。同日,邓某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传唤到案。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使用气枪打鸟,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邓某将购买的一支气枪及30发子弹借给被告人周某使用,导致周某使用气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案查扣的气枪一支及附属配件、子弹68发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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