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扬)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金安区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经金安区政府同意,从2016年12月1日起,金安区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一类对象年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月250元/人),二类对象年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80元(月190元/人),三类对象年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80元(月1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