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本报讯(王晓梅 记者 储勇)“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是我国传统道德中早已根深蒂固的说法。那么,在当今文明社会“父债子还”还“天经地义”吗?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舒城县的李先生向赵先生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还未还款,李先生不幸病逝。赵先生遂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其妻儿共同承担借款及利息。但法院经审理后,却仅判令“夫债妻偿”,即由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称,李先生从事建筑工程,借款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而其子早已经成家并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且当庭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所以不应承担父亲的债务。但原告赵先生不服,多次强调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要求李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当庭进行了普法。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负清偿责任。而放弃继承,则对消极遗产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终,原告心服口服并当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先生之子的起诉。要求李先生之妻张女士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李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李先生和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项属于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病逝,该债务及利息应该由张女士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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