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转眼间,2016年只剩下最后一个多月时间,一年一度的年休假也即将清零。身在职场的你,今年的年休假休完了吗?事实上,这原本并不应该是个问题,因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休息权。但是,现实远没有如此美好,对不少人来说带薪休假像水上月、镜中花。你的年休假计划是否因种种原因“夭折”?究竟是什么让劳动者享受法定的年休假变得如此不容易?
本报记者 鲁艳艳 实习生 吴奥琪




已经到了11月底,这段时间,很多职场人的口头禅都变成了:快年底了,你的年休假休了吗?不少职场人士都想赶在年休假被“清零”之前突击休假。那么,年休假没有休的咋办,可以拿到补贴吗?报酬是按怎样的标准发放的?离职员工是否能得到未休年假的补偿?
带薪年假如何休
“终于把年休假请好了,开启旅游模式。”13日,市民曹静在朋友圈里发了这么一条消息。曹静是我市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她说平时工作比较忙,正好最近一段时间手头上的工作可以调整,有5天年休假可以好好休闲放松一下,年休假期间她打算去南方旅游。
与曹静一样,临近年底,不少人开始扎堆请年休假了。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陈先生告诉记者,从11月开始,公司员工递上来的年假申请表就多起来了。“由于年休假是每到年底便会清零,所以年尾扎堆请年休假的情况多。”陈先生坦言,虽然公司不愿意看到员工扎堆请假,但还是会尽力调整时间满足员工的年休假要求。毕竟近年来留人不易,企业将带薪休假作为一项必要的福利,以此留住员工。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张浩介绍,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同年9月人社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地作出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另外,张浩还提到,2014年12月,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也明确提出,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但带薪年休假实施起来并不那么乐观”。
放弃休年假为数不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单位虽然有年休假制度,但是不少员工放弃了休假的权利。有的人怕休了年休假会被扣奖金,有的企业不愿意让员工休假,也有部分受访市民表示年底工作太忙,没时间休假,担心休假会造成工作任务成倍积压。
“年底事情一大堆,工作实在太忙了,所以年休假就不请了。”张先生是一名企业销售业务员,他说,按规定他的年休假有5天,但是他已经好几年没休了。“因为我们是靠销售业绩赚提成的,休息了就会丢了一些业务,我想在年底加把劲,争取再多拉点业务。”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由于我市中小企业比较多,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带薪年休假的执行上,尚有很多用人单位不能严格执行。
“有的私营企业连职工保险这种基本保障都没有,更别说带薪年休假这种福利了。”一位私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当前企业人力成本高企的情况下,职工带薪休假就意味着企业用工成本上升。“一个企业有100多名员工,如果每个人每年休10天假,你想想,会浪费多少成本,所以很多企业当然是能省则省,能不让休就不让休。”
如果劳动者没有休年休假,能否获得相应的补贴呢?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不休年休假,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一定就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呢?
劳动争议仲裁员谭婷婷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有不少单位的离职员工将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3倍工作经济补偿作为其中一项申请向仲裁委提出维权。但经过了解后得知,其中有不少职工属自己放弃年休假。“像这样的情形,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她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主动放弃,则不计3倍工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只有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休年休假,也没有按规定给予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方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带薪休年假维权并不易
当前,职场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因经济补偿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如果并非自己主动放弃,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提醒,可以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进行协调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服判决还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协商达到良好的效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那是比较好的结果。”
同时,申请带薪年休假的经济补偿还需要注意时效。比如某申请人1999年9月在城区一家企业从事收银工作,2015年8月26日申请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今年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包含了带薪年休假的补偿申请。后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14年、2015年分别安排申请人带薪年休假5天,其他年份未安排。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等,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两年保存期之外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14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所以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告诉记者,目前有很多的劳动者在职期间会出于担心职业发展受阻等原因,对用人单位“欠假”行为忍气吞声,但在离职后,他们不少人会向单位申请带薪年假的经济补偿,但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申请方不能自己举证,一般只会对2年之内的带薪年休假期进行取证。因此,仲裁员特别提醒,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眼下落实带薪休假,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面临监督难、执行难。主要是执行主体不明确,相关职能和依据都不清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社部门虽然具有依法监督权,但对于企业拒不执行的情形,目前还缺乏一些刚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明确处罚细则等。
法国
带薪休假制度发起地。1936年,法国政府明确提出所有法国人每年都应享有带薪假期的权利。自2002年开始,根据工龄的期限和某些行业的特殊性,法国大约有10%的人能够享有超过五周的带薪假期。社会党执政时又将日常工作时间缩短了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35小时;凡超出部分,都可以转换成假期。另外,依照该国《劳动法》,只要在1家企业工作满1个月,员工就可以享受带薪假期,休假天数根据该员工1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而定,每工作1个月,可“存下”2天半的带薪假期,如果工作满1年,那么全年带薪假期天数为30天。
美国
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天数,企业会自觉安排假期。不同的企业里,职工获得带薪休假的天数不同,一般至少有15天。一般来说,全职职工上岗半年后,获得5个工作日(节假日不算)的带薪休假。职工干满1年,带薪休假增为10个工作日,5年后为15个工作日,10年后为20个工作日。一些大公司为奖励老员工,会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此外,一些大公司每年还会增加1至4天的带薪病假。美国的带薪休假可以在一年内一次用完,也可以按需要分成多次。对于因公司财力所限而没法休假的员工,公司会按职工工资做相应的经济补偿。雇员如果在年中被解聘、自行离职或退休,相关部门也会计算其在本年度工作的总天数和已经用掉的假期天数,没用完的假期会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发放。
德国
上世纪40年代制定了带薪休假制度。按照规定,德国政府机构新员工1年内可以带薪休假20天,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增加而增加。50岁以上员工每年可享受30天带薪休假。德国企业和机构会优先安排孩子小的员工休假,还会提前两三个月确定员工的休假安排,对暑期工作做适当调整。德国法律还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拆休假日期,但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达到12天。德国政府鼓励员工休假,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瑞士
每年拥有至少4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工作时间超过20年或年龄超过50岁的人可以享受5个星期的带薪休假。带薪假期可以在当年内分多次休,通常公司会建议员工每次至少休息1周或两周,不建议过于零散休假。如果没有在当年内使用完所有假期,不少单位允许员工在第二年的前两个月甚至半年内继续休假。不过,如果不休,没有相应现金补偿。
加拿大
每年除双休日外,另有10至12个法定假日,都安排在星期一或星期五,这样加上双休日就拥有一个3天的假期。根据加拿大劳动法规定,雇主每年必须给雇员带薪假期。假如员工放弃带薪假,雇主要补偿年薪的4%。
别让带薪休假成画饼
储勇
带薪年假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带薪休假”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劳动法》里。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次重申了这一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同年9月,人社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地作出了规定。2014年12月,在安徽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然而,权利归权利,执行归执行,尽管带薪年假早已是法定制度,但长期以来,“有假难休”的状况却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用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或者阻挠员工休假,或者干脆不让休,或者休假期间只发放少量的基本工资。而劳动者面对当前就业市场的严峻现实,为免失去工作或者影响职业发展,不愿休或不敢休,更不敢因未享受带薪年假而投诉所在用人单位。这些问题,让年休假这块看上去很美的“饼子”退到了似乎伸手却触及不到的地方。
制度的最终价值就在于实践,必须要从纸面顺利走入生活。要让劳动者顺利享受带薪年假,笔者认为,一方面,用人单位方面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尽快将职工带薪年假形成制度,确保落到实处,毕竟,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也可以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劳动者个人要做好工作统筹安排,要做到工作与休假两不误。
要让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从纸上走向现实,除劳资双方之外,还需要相关部门主动出击,走近劳动者身边开展落实情况调查,加大对用人单位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出台明确的处罚细则,要对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督促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情形给予惩处,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具体、有效地贯彻实施,而不再只是一种画饼充饥。
年休假能否“转账休”?
案例:何某去年7月大学毕业,由于当时没找到满意的工作,迫于生计就在一家个体小企业里先站稳脚跟。半年前,何某被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录用,便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眼看元旦节即将来临,他想趁此机会休年假带女友回老家看看父母,然而却被人事部门告知自己在原先小企业的工龄不能计算在内,由于他在现在的企业工作时间不足1年,不能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对此何某觉得很委屈。
说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12个月”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的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对此作出明确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休假依据。
年休假可否“分解休”?
案例:张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随着近几年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快递公司压力倍增。为避免快递员休假造成快件积压、业务中断,该快递公司今年规定把每个快递员的年休假时间分解到每一天中,以每天提前半小时到1小时下班的形式“休假”。这样一来,张某就无法休年假去外地看望父母了,他想知道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说法: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年休假是否可以“分解”,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显然是按“天”而不是按“小时”来计算的。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的做法使员工无法外出休闲旅游,享受不到充分的休息,也无法外出探亲尽孝,这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此举应当被纠正。
年休假可否“让予”别人休?
案例:老胡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20年,每年可以享受15天的年假。最近,老胡的同事小王打算与新婚妻子去国外旅行结婚度蜜月。但由于小王的工作时间短,享有的休假时间也短,为此小王和老胡商量,希望老胡把自己的15天年休假“让”给自己,或者“卖”给自己也行。
说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应认为不可以出卖、转让。那么,小王想去国外度蜜月的计划是否一定无法实现呢?事实上,“替班”可以解决小王的难题。也就说,只要老胡愿意,可以在自己休假期间为小王“替班”,但由于这是老胡自愿放弃假期顶替他人工作,就不能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关于“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享受加班费了。
(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