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锋)甲公司用煤灰代替部分水泥生产混凝土,被六安市工商局罚款14万余元。甲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被驳回,将工商局连同政府一起告上法院。近日,金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4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佛子岭路某小区二期工地巡查时发现:该工地存用的混凝土水泥、粉煤灰用量,不仅与《配合比申请书》、《开盘鉴定》等文件中载明的配合比不一致,而且更换了水泥品牌。市工商局立案查处,并于6月2日作出“责令甲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混凝土以及罚款142614元”的处罚决定。甲公司收到决定后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4月27日,市政府作出“维持市工商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甲公司不服上述两决定,认为市工商局扼制技术创新、阻碍节能减排。诉诸法院,请求撤销以上两份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存在多用粉煤灰、少用水泥现象,还存在更换水泥品牌的事实。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准确、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