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钱某以给予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75.6万元。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钱某通过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其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王某、孙某等16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75.6万元,并承诺以1.5%至2.4%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案发时,仅归还借款本金3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规定,以承诺还本付息的形式,擅自向社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