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舒城的李某因一笔货款心里非常窝火,一直催要对方不给,转眼5年,无奈起诉维权,对方却辩称,诉讼时效早已过。今年9月,这起合同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经李某申请,法院调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通话记录,证实原告一直在催要货款的事实,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李某向被告余某提供路侧石、拖水砖等材料,价值6908元,由被告余某签收,并出具了凭证。其后,被告分两次共支付了原告货款5000元,尚欠1908元至今未付。2015年2月份,原告李某打了两次电话给被告余某。法庭上,被告余某对于通话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催要货款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为两年。本案中,原告最后一次催要时间为2015年2月份,因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2015年2月份原告与其电话联系,不是催要货款,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亲戚、朋友关系,除该笔买卖尚欠货款未给付,双方再无业务往来,在春节前后催收货款属于民间正常交易习惯,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给付原告李某所欠货款1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