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俞仲康)2009年5月,严某某向汤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严某某因生意亏损无法偿还汤某某的借款,汤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舒城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汤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汤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询问,了解到严某某确实因为投资失败,在外欠款数额较大,一时难以全额还款,便从中调解,使双方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
然而,2016年10月19日,汤某某找到执行法官,声称严某某尚欠7万元尾款未支付,法官与严某某联系,严某某表示自己支付了7万元现金,但未留下任何证据材料。
法官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在执行笔录里清楚地记录着双方签字确认2013年支付7万元现金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汤某某不得不承认自己觉得分期还款吃了亏,想“混水摸鱼”找严某某多要一笔。法官的细心负责保护了严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