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如何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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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范围:三个主要对象,全市涉及13万多人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动实施,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这被称为养老金“双轨制”。近年来,解决养老金“双轨制”,实现公平养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根据《实施方案》,此次改革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据了解,此次改革涉及全市13万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改革思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五个同步”是党中央、国务院审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基本思路。

  “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包括: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缴费标准:单位缴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工资的8%

  《实施方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可以依法继承。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筹资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养老金计发: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也是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同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样的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待遇衔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2014年10月1日是个“分水岭”,即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在这一天之前退休的被视为“老人”,这一天之后参加工作的被视为“新人”,而在这一天之前参加工作且这一天之后退休的被视为“中人”。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10年),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将来,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转移接续:跨统筹范围也可转移,缴费年限和账户累计

  《实施方案》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实施方案》同时规定,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职业年金:单位缴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工资的4%

  《实施方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本栏组稿 苏成玉 徐科 本报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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