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从他人支付宝转款是盗窃

  张凯

  “拾”到他人手机和银行卡后,暗中从他人支付宝转款给自己,数额较大。近日,金寨县法院以被告人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0.65万元。

  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贝某饭后闲逛,信步来到金寨县某镇中心小学宿舍二楼,发现走廊护栏上放着一部黑色小米手机和一个白色女士钱包,包内有160元现金、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见四周无人,遂将手机和钱包据为己有,并速离现场。后贝某分数次将手机主王女士的支付宝及其绑定银行卡中5985.5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中。经鉴定,手机及钱包价值计415元。案发后,贝某退还所盗物品及全部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6560.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退还全部款物,且系初犯,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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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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