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案例篇(二)
四、腐败洗钱案——巨额资产的旅行
2005年至2009年,周A在明知资金是文某(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非法所得的情况下,接受其姐(文某之妻)交托的价值数千万元的各币种现金及重要凭证、贵重物品进行藏匿,其中部分资金被用于购买基金、高息出借及被投资于信托项目。
2009年8月7日,周A得知文某夫妇被查处后,与其子周B将其中部分赃款、赃物转移给周B女友刘某暂存。8月8日,周A、周B将上述赃款、赃物转移至周B表姐的男友冉某家中,进行包装后藏匿于楼顶蓄水池。
2010年3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文某妻弟周A、周B父子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周A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周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黑社会犯罪洗钱案——“猪霸王老大”的庇护伞
2003年3月以来,被称为“猪霸王老大”的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产。
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同时,苏某还协助其转移、隐瞒犯罪资金,进行洗钱。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某建材厂。苏某明知筹建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借用其妻妹袁A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向上述存折转入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上述款项用于某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B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的投资。
2009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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