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一方抗辩将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然而,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原告三四年未主张权利,却由于被告近期传来的商函而“柳暗花明”,使过期的债权重新得到确认,其诉请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沼气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沼气工程,工程费用总额48万元,按工程进度支付,调试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工程余款;调试完毕后一年内无偿维修,一年后有偿服务等。原告按照约定完工,被告在全部设备、管道安装完毕后按约定于2011年11月8日前计支付工程价款42万元,调试完毕后,被告欠6万元工程款未付。2015年5月、7月,被告向原告发出维修意见及商函,要求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否则所欠工程尾款不予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商函对过期的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再抗辩已过诉讼时效,不获支持,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承揽沼气工程在质保期运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及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费用尾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