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为“职业打假”另开一条路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对此,有媒体解读为“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并疾呼要慎重。其实,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法律在关上这扇门的同时,还能为“职业打假”另辟蹊径,将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起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反对这条征求意见的基本理由是:“职业打假”就算目的不纯,但对打击不良商家、促进社会公益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力度尚不够的当下,职业打假哪怕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是在“为民除害”。类似的观点表面很解气,本质上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逻辑——即便“职业打假”有一定合理性,就一定要靠眼前这部法规来调整、来庇护么?

  法律本身只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其中的一两部法规、规章更是只能深入非常有限的范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即将要出台的这部实施条例,针对的对象局限于“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排除掉以营利为目的的不纯“消费者”。这样做,才能“把好钢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至于利用无良商家的漏洞来营利的“职业打假”,完全可以归入另一类法治范畴。

  比如,在已有的公益性组织管理办法中,为他们找到一席之地,引导这股“暗流”阳光化。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为相关的一些组织或机构单独立法,给他们“开正道、堵偏门”,给予适当的物质资助与鼓励办法。到那时,“王海们”不必再东躲西藏,苦于无身份、无安全感地“孤军作战”了。当然,个别钻法律和企业漏洞、恶意营利之辈也将无从遁形,让“打假”回归保护消费的初衷。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句古罗马谚语告诉我们,在某项排除性法律或政策出台时,公众与媒体都要冷静第一,用不着习惯性否定。很多时候,执法主体,乃至执法对象的状况千差万别。比如,曾经对“某宝假货”的打击,不少人理解为“扼杀创业”,时至今日,对比来看有没有很讽刺?很多时候,专业性领域的社会问题真的离不开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对这样的状况,立法者需要与时俱进,真诚对待每一份议论、每一篇建言,把“征求意见”落到实处。对公众的质疑,包括“王海们”的贡献如何认定、权益怎样保护,以及网络条件下“职业打假”的新变化、“以营利为目的”的新认定,都该给出负责任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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