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租赁耕地被判给付违约金

  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交付土地租金,但一方却违约未将租赁的耕地交付。近日,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舒城县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乔某返还原告高某土地租金3545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地的119亩耕地,出租给原告耕种;租赁期限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麦收结束止;每亩每年价款550元,每年合计价款65450元,于每年水稻收割结束时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65450元。2015年5月份,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耕地。此后原要求交付土地或返还租金未果。后经乡法律服务所多次协调,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返还租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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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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