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知识问答

  1、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答:(1)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2)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等。

  (3)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

  如: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等。

  2、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还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二,对于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一般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少数特殊情形除外。

  3、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式有哪些?

  答: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

  (任志忠)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咨询电话:36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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