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五项补贴”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本报讯(孔庆好 记者 储勇)为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对领取失业金人员申领求职补贴、就业补贴、创业补贴、成功创业补贴及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标准为800元每人,随第一个月失业金一次性发放,失业人员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即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所招用的失业人员本失业期应领未领完失业保险金额度的50%,但最高不超过每人5000元;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主创业,并作为企业法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人,可以申请领取创业补贴,标准为本期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应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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