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基础篇(三)
1、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反洗钱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什么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5、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6、金融机构具有哪些反洗钱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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