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乐阳 记者 储勇)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对借条不认可,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但被告拒绝提供样本,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时间和利息。并立下借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却一直玩失踪。审理中,被告辩解自己不是借款人,为此原告申请笔迹鉴定,要求被告提供相应检材和样本,但被告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案中原告主张借条系被告亲自书写并摁手印,进而要求作笔迹鉴定,但被告拒绝提供检材和样本,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对照上述规定,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即被告就是本案的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