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本报讯(记者 沈春)记者7月12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抽查对象为根据我市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的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监管单位和特殊监管单位。

  目前,全市日常监管名录库已建立,由专人负责,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监管单位名录库动态更新,采用“双随机”抽查制度,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每季度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管单位25%,县控重点监管单位5%,特殊监管单位15%的抽查比例,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同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保密制度;建立随机摇号内控机制,规范抽查,确保抽查单位选取工作的合规性;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随机抽查制度实施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另外,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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