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海瑞)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众口一词,不承认有侵权事实发生,认为伤者是自己骑车不慎摔倒。但伤者认为两车交会时,自己是避让车辆受伤,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此“非接触车祸”的成因和责任划分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经查,刘先生驾驶变型拖拉机,沿某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脚附近路段,遇汪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交会时,汪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致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认定,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仅能排除变型拖拉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的可能,双方当事人对事故陈述完全不一致,造成本起事故原因无法查清。
法官审理认,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本案汪女士因避让变型拖拉机而致摔倒受伤,应属交通事故。“接触”不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必然条件,车辆检测报告排除变型拖拉机与汪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的可能,但汪女士是在避让变形拖拉机时摔倒,可以认定汪女士的受伤与刘先生的驾驶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事故地点是村村通公路,道路狭窄,事发时正值下雨天气、道路潮湿,且无道路中心线和交通信号。汪女士和刘先生在上述情形下交会时均应选择减速或停车避让,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但双方均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依法酌定汪女士和刘先生各承担50%责任,汪女士获赔10502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