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后,许多营改增纳税人对办税业务可能会有一些不了解,六安市国税局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我们将陆续刊登营改增各项办税实务须知,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2016年1月1曰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补充信息采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该业务可通过登录网上办税平台(http://www.wsbspt.com)选择【税务登记证→一证一码企业信息补录】模块进行办理。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以上证件原件仅供补充信息采集时查验使用,税务机关不做留存。
二、发票领用
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纳税人可任选金税盘或税控盘。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领用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开具)、通用定额发票。
(一)发票的日常领用和验旧
国税主管机关将根据您的申请赋予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为方便您领用发票,请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用。
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该业务可通过登录网上办税平台(http://www.wsbspt.com)选择【发票办理→发票发放】模块进行办理。
发票领用后无使用时限,使用完毕,您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发票验旧后再领取新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发票验旧)。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抄报税事项后可以直接登录网上办税平台申请发票领用,并通过邮寄方式直接送达。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办理。
该业务可通过登录网上办税平台(http://www.wsbspt.com)选择【发票办理→发票发放→网上领票】模块进行操作。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 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2、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3、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发票限量、限额调整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变化需增加发票用量或开票限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及限量。
该业务可通过登录网上办税平台(http://www.wsbspt.com) 选择【发票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办理→普通发票核定调整】模块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