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
公司董事长擅自在他人借条上签章担保,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金寨县法院判决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
屈某诉称,2015年5月7日,王某向本人借款9万元,并找某公司董事长李某担保,约定月息2分,期限6个月。现王某逾期不偿还借款,故请求两被告依约清偿。
某公司辩称,本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替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长李某的担保行为系越权,故请驳回屈某对本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虽违反了公司章程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但该违反公司章程行为并不当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公司内部决议,不得约束和对抗第三人。屈某作为债权人并不知道董事长李某的担保行为超越了公司的权限,其接受担保是善意的,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对外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某公司需对善意第三人屈某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