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抵质押财产范围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都可以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
2.鼓励开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存货、股权、基金份额、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质押担保及反担保业务,鼓励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和林权抵押担保及反担保,为各类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3.凡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定着物,应允许用于抵押担保及反担保。
(二)丰富抵质押登记种类
1.凡能够出具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应依据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办理最高额抵(质)押登记,同时在他项权证上注明“最高额抵(质)押”字样。
2.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予以办理再次抵(质)押登记。同一抵(质)押财产价值以及抵(质)押顺位等可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3.对于“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模式下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贷款担保业务,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质)押的,应允许在他项权利证书上,将多个债权人登记为同一顺位债权人。
4.鼓励运用保险机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增信。发挥“政银保”协同作用,在全省推广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开展保单质押业务。对于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贷款提供保险创新服务时,各登记部门应允许以保险机构为债权人,为其办理抵(质)押权登记。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创新抵(质)押登记服务的通知》(皖金〔2015〕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