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注:即年审制贷款)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小微企业有中长期贷款需求的,要发放中长期贷款,不得分解发放短期贷款。
1、提前续贷审批,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2、年审制贷款,指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前通过银行年审的,无需归还原贷款、无需签订新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即可自动延长贷款期限的贷款。申请条件详见各银行具体规定。
3、循环贷款,指对符合条件的未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在银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和有效期内循环周转使用,随借随还。发放条件详见各银行具体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