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系列宣传之二续贷过桥政策

  1、续贷过桥政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续贷过桥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市、区)配套,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省级安排10亿元并分配到各市,由市统筹使用。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省安排资金2倍进行配套,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市财政以超调库款资金形式下达各县(区)续贷过桥资金5000万元,各县(区)按不低于2倍进行配套,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2、申请条件;

  (1)属地原则。根据工商注册登记地,向相关市或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贷款合作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2)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信贷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3、操作流程: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参与续贷过桥资金管理。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参与续贷过桥资金管理。

  4、各方责任:各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合作银行发生违约不按期归还续贷过桥资金,专业管理机构应暂停或终止新业务合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催收。

  小微企业所在县(区)违约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暂停该县(区)续贷过桥资金业务。

  续贷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六安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60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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