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六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三项民生工程政策解读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2、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如何管理?
答:高血压管理对象是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Ⅱ型糖尿病管理对象是辖区内35岁及以上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新农合参合对象是哪些人?
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4、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4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标准不变,仍为12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20元。
5、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如何报销?
答: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6、参合人员意外伤害住院如何补偿?
答:1.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3.非上述两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原则上,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6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各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细化意外伤害补偿办法。
7、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主要针对哪些疾病?
答: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8、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如何筹资?
答: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全市平均由15元提高到3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大病发病率等情况精算,并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原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9、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主要用途是哪些?
答:新农合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部分。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全部计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10、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各县区以《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16版)》(卫基层秘[2015]643号)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本地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各地要遵循“尽力保障”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在1-2万元区间内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并依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计算,或降低至0.5-1万元,具体由统筹地区规定。持有规定的困难群体证件的参合患者(以持证为准)方可享受大病保险起付线倾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