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盼盼 记者 储勇)承租人租赁房屋经营宾馆,却没想到被提前拆迁,面临着几百万元的装修损失,为此,只好与出租人多次协商,但是没有结果,承租人只好一纸诉状将出租人告上了法庭。
2010年9月,原告方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用其房屋经营快捷宾馆,租期从2010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为期六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方为经营需要,共投入装潢等资金500余万元。但在宾馆经营正常运转时,2014年该处房屋面临拆迁,双方未就提前解除合同致宾馆遭受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宾馆损失500万元。
金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是因为被告为配合政府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而导致提前解除,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对宾馆装潢的残值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具体的损失数额,在审理中,应原告的申请,委托了江苏某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实际装潢的残值的损失847024.97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玉风公司装潢残值损失847024.97元。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亦及时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