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海绵城市的内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指出,“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近年来,传统粗放型的城市开发建设,导致河流、湖泊、绿地等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受损,地面硬化面积大幅增加,破坏了城市原有的自然生态和水文特征。城市开发建设后,原本可以大量渗入地下的雨水在短时间内形成径流,经管渠、泵站等“灰色”设施集中快速排放,往往造成排水系统不堪重负发生内涝,大量雨水不能入渗和有效利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城市,普遍存在逢雨必涝、水生态恶化、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城市建设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和方式,要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建设发展。建设海绵城市是解决这些系列问题的重要出路。海绵城市以生态文明为指导思想,有助于搞好城市的合理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有助于协调好社会、经济、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对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体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协调融合,又能满足当前我国城市要求的城市发展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海绵城市建设强调综合目标的实现,注重通过机制建设、规划统领、设计落实、建设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多专业协调与管控,利用城市绿地、水系等自然空间,优先通过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结合灰色雨水基础设施,统筹应用“滞、蓄、渗、净、用、排”等手段,实现多重径流雨水控制目标,恢复城市良性水文循环。

  (1)海绵城市建设应采用优先保护和科学开发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方法。首先,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开发前的海绵要素,如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并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其次,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并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促进雨水的渗透、储存和净化,最大限度地维持或恢复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循环。

  (2)海绵城市建设应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狭义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绿色屋顶等相对小型、分散的源头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为主,广义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还包含湿塘、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等相对大型、集中的末端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以实现对高重现期暴雨的控制。

  (3)海绵城市建设应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多部门多专业高度协作才能实现。政府作为落实建设海绵城市的责任主体,应统筹协调规划、国土、排水、道路、交通、园林、水文等职能部门,在各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城市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雨水系统建设项目,应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落实有关雨水系统的设计。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具体设计时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加强审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目标与指标落实。

  总之,海绵城市建设是一种基于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城市发展模式,也是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在老城区,则可结合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将排水防涝、黑臭水体治理等突出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综合治理。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忌条块分割、各司其政,避免城市管理体制碎片化等问题。当然,海绵城市也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与现有的智慧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宜居城市等众多城市发展模式有机结合,共同营造自然生态的、文明发达的可持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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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市会“呼吸”⊙岚冲:养生养心⊙延伸阅读:海绵城市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