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吃坏人,超市须担责

  张凯

  村民从超市购买火腿肠,回家食用后,两人均患上急性胃肠炎,住院治疗十余天。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此案,调解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请。

  2015年12月13日,金寨县某镇村民到该镇一超市购买一袋火腿肠,其妻及小孙子食用后均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经该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遂住院治疗12天,花医疗费2111元。案经该镇市场监管所多次调处未果,原告遂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计6139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消费商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食用从被告超市购买的火腿肠而患上急性胃肠炎,因治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存在,但鉴于原、被告均存在举证不足,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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